身份證借他人貸款是否有義務償還借款

09-11-09 14:53:59
2008年4月蕭某借用我的身份證,以我的名義向銀行借款5000元,當時雙方講好,款由蕭某負責償還。逾期後,因蕭某做生意虧損未歸還借款,銀行向我發出催款通知書。

  廣豐縣讀者趙至東來電問:我與蕭某系鄰里好友。2008年4月蕭某借用我的身份證,以我的名義向銀行借款5000元,當時雙方講好,款由蕭某負責償還。逾期後,因蕭某做生意虧損未歸還借款,銀行向我發出催款通知書。因我知道此事,所以在催款通知書上簽了名,但我沒有經手借款,也未實際使用該筆借款。請問,我是否有義務償還借款

  廣豐縣法院答復: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,雖然你沒有直接借款、用款,但出借身份證時對用途清楚、出於自願。蕭某使用你的身份證並以你的名義向銀行借款,是在你知情的情況下實施了一種代理行為,借款期限屆滿後,銀行向你發出催款通知書,當時你未表示任何異議,並在催款通知書上簽了名,亦再次表明你對蕭某的行為予以追認。所以,蕭某以你的名義向銀行借款事實清楚,程式合法,借款合同有效,你應當依法承擔還款責任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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